贵州高院发布6起电信网络欺诈违法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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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宁坤昊) 1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6起电信网络欺诈违法典型事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典型事例一:胡某、彭某莲犯欺诈罪、安排偷越国(边)境罪一案
一、根本案情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某、吕某芸(另案处理)共谋后以高薪为钓饵,安排国内人员前往境外施行跨境电信欺诈活动。在违法集团中,胡某、吕某芸为担任人,担任与上游欺诈公司对接事务,建立了周某义、任某华、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为组长的管理层,设定以底薪加提成的薪酬方法鼓舞团伙成员施行欺诈,并一致配发专用于欺诈的电子设备和交际软件账号。经查,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该违法集团针对我国境内居民施行欺诈。经全国电诈途径挑选,该欺诈集团相关被害人25人,涉案金额1585.27万元。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莲在胡某的安排下出境到境外,购买部分作案用的网络账号。另查明,2020年6月至7月,胡某与吕某芸(另案处理)安排周某义、任某华、舒某义、罗某飞(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结伙偷渡至境外。
二、裁判成果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被告人胡某及彭某莲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伙同别人在境外对我国境内居民施行电信欺诈,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胡某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且人数很多,其行为已构成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胡某、吕某芸、周某义等人系为一起施行欺诈违法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违法安排,属欺诈违法集团。胡某系安排、领导该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法承当违法集团所犯的悉数罪过。在一起违法中彭某莲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到案后,二被告人照实供述违法事实,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胡某、彭某莲认罪认罚,能够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胡某犯欺诈罪、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百零三万元,被告人彭某莲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持续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
三、典型含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欺诈的“主战场”已至境外,电信欺诈违法呈现安排化、集团化、违法方法杂乱化、欺诈方法迭代晋级等特色,加大了冲击难度。人民法院依法从严高效惩办电信欺诈违法,从严冲击违法集团的安排者、指挥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本案中,胡某以高薪为钓饵,安排国内人员偷渡到境外,并建立欺诈公司从事跨境电信欺诈活动,是典型的欺诈违法的安排者。本案触及被害人很多,违法金额特别巨大,人民法院对胡某、彭某莲依法处分,有力冲击了猖狂的电信网络欺诈违法,维护了社会秩序,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子依法从严冲击的鲜明立场。当时电信网络欺诈方法仍杂乱严峻,广大大众要进步警觉,切勿信任以高薪引诱赴境外务工的宣扬,不要沦为违法分子的爪牙。
典型事例二:邱某犯欺诈罪一案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受网络途径高薪兼职引诱,明知所谓兼职系经过建立网络通讯途径供境外欺诈分子拨打欺诈电话而获利,仍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屡次运用上线邮递的电话卡,建立网络通讯途径供欺诈分子拨打欺诈电话,其间,还经过频频移动方位以躲避监测。经查,邱某经过前述方法,协助欺诈分子骗得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段某某、唐某某等人资产合计833236元。
二、裁判成果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被告人邱某明知别人施行欺诈违法,仍为其供给协助,骗得别人资产合计83323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被告人邱某在一起违法中起辅佐效果,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到案后,照实供述违法事实,依法能够从轻处分;自愿认罪认罚,能够依法从宽处理;自动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分。据此,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邱某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含义
跟着政法机关对电信网络欺诈的冲击力度不断加大,欺诈分子也不断改进欺诈方法,完成欺诈本钱更低、荫蔽性更强,如运用“GOIP设备”拨打被害人电话、运用“手机口”事务进行语音中转等方法,粉饰欺诈电话归属地,让欺诈更具荫蔽性、迷惑性。当时,境外欺诈分子经过在各网络交际软件发布兼职广告引诱大众为欺诈活动供给协助。本案被告人明知协助境外欺诈分子施行电信网络欺诈,仍存在未运用自己的实名制信息、被捕获概率小的侥幸心理,流通多地,屡次为欺诈分子施行电信网络欺诈供给协助,终究遭到法令的严惩。在此,人民法院提示广大大众要进步防备知道,多了解欺诈新方法,切勿信任类似高薪兼职广告,落入欺诈圈套,沦为电信网络欺诈分子的爪牙而遭到法令的制裁。
典型事例三:周某月、刘某洪犯欺诈罪一案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月为获取不合法利益,自动经过某谈天软件与境外欺诈分子取得联络,建立供欺诈分子拨打欺诈电话的网络通讯途径。期间,周某月还邀约被告人刘某洪一起参加违法活动,导致被害人陈某、谢某等四人被欺诈资产合计118000元。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月、刘某洪自动补偿四被害人丢失118000元,退缴悉数违法所得。
二、裁判成果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被告人周某月、刘某洪明知别人在施行电信欺诈违法活动,为别人供给协助,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被告人周某月、刘某洪,应以欺诈罪的共犯论处。因二被告人在一起违法中起辅佐效果,系从犯,具有率直、自愿认罪认罚、自动补偿被害人悉数丢失、退缴悉数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能够减轻处分。据此,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周某月、刘某洪犯欺诈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含义
为有用遏止电信网络欺诈违法多发高发态势,维护社会安稳和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大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一直活跃担任作为,依法从严惩办电信网络欺诈违法,活跃追赃挽损。本案中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电信网络欺诈案子中的追赃挽损作业,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教育等方法,催促被告人活跃退赃退赔,促进被告人自动补偿被害人悉数经济丢失,实在维护了人民大众产业安全和切身利益,完成了杰出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令效果的有机一致。
典型事例四:姜某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一案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经过某交际软件结识了自称能够处理借款的欺诈分子。2024年1月8日,姜某在该欺诈分子的车辆内操作网上银行,明知上线系运用银行卡施行违法违法活动,仍屡次供给暗码及人脸认证辨认协助搬运资金,在其账户收款后,依照上线要求拨打电话向银行客服催兑外汇。经查,姜某银行卡账户当日进账393939元,均被兑换为美元后转出,案发后未能追回,该笔资金系王某被电信欺诈资金。
二、裁判成果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被告人姜某明知别人运用银行卡施行违法违法活动,仍供给银行卡给别人,协助进行人脸辨认,搬运违法所得资金合计人民币393939元,其行为已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被告人姜某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依法能够减轻、从轻处分;其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分;其自愿认罪认罚,能够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姜某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三、典型含义
本案被告人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正常处理个人借款,经过非正规途径结识自称能够处理借款的人员后,依上线指示供给其暗码及人脸认证辨认协助搬运资金,并在账户收款后兑换外汇,协助别人搬运赃物的行为,是完成欺诈分子违法意图的重要环节,已构成违法。在此,人民法院提示我们,请求借款切莫经过非正规途径,请勿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供给给别人,更不该合作认证辨认、转账兑汇,谨防堕入违法圈套!
典型事例五:周某龙、马某卓犯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一案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龙、马某卓在网络上知道自称可供给低于市场价充值话费的上线,二人经过专用于违法违法的软件与上线联络并按要求在某二手途径上开设网络店肆供给打折话费充值服务。不知情的用户经过周某龙、马某卓的网络店肆购买话费,周某龙、马某卓扣除差价后,运用自有资金转给上线,由上线以“不明资金”为该用户号码进行足额充值。以此方法,周某龙、马某卓向“商家”进行翻滚转账,屡次施行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行为。周某龙、马某卓收入资金合计200余万元,扣除差价后其他转给“商家”,二人从中别离不合法获利9万余元、7万余元。经查,前述行为中的“不明资金”来源于电信网络欺诈。
二、裁判成果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被告人周某龙、马某卓与上线经过专用于违法违法的软件联络,明知别人运用信息网络施行违法,仍为别人供给协助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被告人周某龙、马某卓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所违法行,自愿认罪认罚,自动退缴涉案违法资金及悉数违法所得,可从轻处分。据此,依法判定被告人周某龙犯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马某卓犯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含义
本案系运用网络电商途径协助信息网络违法的典型事例,二被告人施行的行为为网络违法披上了“新马甲”,使其愈加荫蔽。在本案的方法中,被告人以代缴电话费的方法,在收到不知情用户的资金后,告诉上线用违法所得的资金为用户缴电话费,从而使公安机关无法持续追寻上线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冲击难度。二被告人尽管不知上线的资金是否为违法所得,但其经过专用于违法违法的软件与上线联络,系明知上线运用信息网络违法而仍为上线供给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处分,显示了人民法院在冲击管理电信网络欺诈违法活动中,全产业链冲击,实在维护人民大众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一起也警示社会公众,跟着网络违法的链条化,呈现了新的违法方法,实践中与本案类似的还有代缴电费等,请我们不要轻信贱价代缴电费、电话费等信息,防止成为网络违法的“递刀人”。
典型事例六:张某等人犯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一、根本案情
2022年6月,张某、郑某二人预谋经过不合法偷拍快递面单信息出售,赚取不合法佣钱。二人找到某快递公司的装车员潘某、罗某某,购买含有名字、电话、购买物品等信息的快递面单。2022年7月5日至11日期间,潘某、罗某某运用作业便当,每天偷拍快递面单,发送给张某、郑某转卖别人。潘某、罗某某从中不合法获利7088元;张某、郑某从中不合法获利22365.35元。
二、裁判成果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被告人潘某、罗某某在供给服务过程中不合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张某、郑某不合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转售牟利,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郑某、潘某归案后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具有率直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其间,被告人郑某从前故意违法,酌情从重处分。被告人潘某悉数退赃,依法能够从宽处分。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分。据此,依法以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别离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含义
快递面单上常载有公民名字、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欺诈等违法违法活动,对公民的人身产业安全、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本案中,被告人运用快递物流公司作业人员的便当,将快递面单摄影留存,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违背工作操行,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从严冲击。一起,快递物流、电信等服务行业应当从内部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维护,警醒从业人员不得触碰法令红线。
一审:宁坤昊
二审:向滟伶
三审:罗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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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性事例193号:闻巍等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关键:居民身份证信息包括自然人名字、人脸辨认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归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则的“其他或许影响人身、产业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合法获取、出售或许供给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则,构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

2.指导性事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关键:1.违背国家有关规则,购买已注册但未运用的微信账号等交际媒体账号,经过具有智能群发、增加老友、树立评论群组等功用的营销软件,不合法制造带有公民个人信息可用于交际活动的微信账号等交际媒体账号出售、供给给别人,情节严重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则的“违背国家有关规则,向别人出售或许供给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

2.未经公民自己赞同,或未具有具有法令授权等个人信息维护法规则的理由,经过购买、收受、交流等办法获取在必定规模内已揭露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不合法使用,改变了公民揭露个人信息的规模、意图和用处,不归于法令规则的合理处理,归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则的“以其他办法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参阅事例

1.刘某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契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则的,构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对经过“人肉查找”“开盒”等办法,在网络上不合法曝光别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能够依法适用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则。

入库编号:2024-18-1-207-008

2.夏某晓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1.不合法生意公民个人信息,归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则的“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2.网购订单信息与产业安全直接相关,归于灵敏信息的领域,能够归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7〕10号)第五条规则的“买卖信息”。

入库编号:2024-18-1-207-002

3.林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违背国家有关规则,向别人出售或许供给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过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对被告人施行刑事和民事两层制裁,更有利于完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维护。

入库编号:2024-04-1-207-002

4.周某城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1.不合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归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则的“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2.不合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核算。

入库编号:2024-18-1-207-001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案例裁判要旨汇总的图片

5.赵某岗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处理侵略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子,关于不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的,应当进行查重处理,对重复部分予以扣减,并据此科罪量刑。

入库编号:2024-03-1-207-001

6.王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则:“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行为人不承当民事责任:……(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揭露的或许其他现已合法揭露的信息,可是该自然人清晰回绝或许处理该信息危害其严重利益的在外……”(《个人信息维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有相似规则)据此,对揭露的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能够推定自然人归纳赞同,即除了“该自然人清晰回绝或许处理该信息危害其严重利益的”景象外,不需要告诉和征得该自然人或许其监护人赞同。故而,关于自行揭露的或许其他现已合法揭露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后出售、供给的行为,一般不宜以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本案尽管系2019年作出的断定,但所掌握的精力与《民法典》《个人信息维护法》对揭露信息的相关规则是共同的。

入库编号:2024-18-1-207-003

7.王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公民个人信息是动态且高度依赖于详细场景的,仅机械适用“归纳+罗列”办法静态类型化辨认并不契合实践,故有必要结合个案状况进行动态确认,即应结合详细案子要素对信息来历、去向、品种、价值以及其与人身权、产业权的严密程度等归纳加以断定。关于侵略了单一信息如电话号码、购物信息等的,应当判别该信息是否相关人身利益与产业利益,对案涉信息进行限缩解说,然后防止无限递归下的跋前踬后。关于具有较高辨认才能的个人和企业,应当根据其客观才能、责任规模等归纳断定其对信息的可辨认性。因而,对公民个人信息除以可辨认性作为实质确认规范外,还应当归纳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办法及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的品种、数量、危害结果、辨认才能等要素,对案涉信息进行动态辨认。

入库编号:2023-06-1-207-001

8.卢某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1.房产信息是否归于侵略公民个人信息违法中的产业信息不该混为一谈。判别房产信息是否归于本罪中的产业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是否直接触及公民个人人身产业安全。

2.判别涉案房产信息是否归于“产业信息”的领域,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则,以信息流向作为信息类型归属的重要判别要素。涉案房产信息被房子中介公司、装饰公司工作人员购买,用于事务推行的,一般不会影响人身产业安全,一般不宜确认为产业信息。

入库编号:2024-18-1-207-005

9.邱某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1.行迹轨道信息能够实时反映相关人员的轨道状况,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系高度灵敏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7〕10号)第五条将入罪规范设置为“五十条以上”,升档量刑规范设置为“五百条以上”。

2.关于行迹轨道信息的确认,准则上只宜理解为GPS定位信息、车辆轨道信息等能够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详细坐标的信息。本案所触及的经过车载GPS定位器获取的定位信息,应当归入行迹轨道信息的领域。

3.行迹轨道信息不等于触及轨道的信息,而应当理解为触及轨道的实时信息。广义上而言,触及轨道的信息规模较宽,比如火车票信息、机票信息等相关轨道信息并非实时信息,故应当扫除在行迹轨道信息的规模之外。与之不同,本案所涉车辆定位信息则均归于实时信息的领域,应当确认为行迹轨道信息。

入库编号:2024-18-1-207-006

10.钱某勇、王某春等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1.产业信息与产业安全直接相关,系高度灵敏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7〕10号)第五条将入罪规范设置为“五十条以上”,升档量刑规范设置为“五百条以上”。

2.房产信息是否归于侵略公民个人信息违法中的产业信息不该混为一谈。判别房产信息是否归于本罪中的产业信息,关键在于该信息是否直接触及公民个人人身产业安全。“公民个人房子权籍查询信息”直接来历于银行房子信息系统,归于直接反映产业状况的信息,触及产业安全,能够归入“产业信息”的领域。

3.判别涉案信息是否归于“产业信息”的领域,能够结合信息获取途径和买卖价格考量。司法实践中,作为佐证,能够将信息买卖价格作为灵敏信息判别的辅佐要素。一般而言,灵敏信息、特别是高度灵敏信息的买卖价格要远远高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

温暖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案例裁判要旨汇总的插图

入库编号:2024-18-1-207-004

11.刘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确认,应当着重身份的可辨认性以及与人身、产业法益的相关性,判别是否具有方式的可辨认性、内容的隐私性、来历的不揭露性、性质的灵敏性等四项特征。关于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除为合法经营活动不合法购买、收受外,应确认为“情节特别严重”。

入库编号:2023-02-1-207-001

12.秦某乐等人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1.在侵略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案子中,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当行政责任或许刑事责任不影响承当民事责任。因而,追缴违法所得和公益危害赔偿能够并存。

2.在侵略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案子中,行为人侵略了不特定公民的信息权益,能够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个人信息维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确认危害赔偿的数额。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是从违法中取得的收益,根据实践查明的获利数额进行追缴。假如实践丢失数额能够查清,能够根据实践丢失来确认。假如实践丢失或许获利数额都无法查清,法院能够视状况裁夺危害赔偿的数额。

入库编号:2023-04-1-207-005

13.郭某、吕某等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1.检察机关就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能否提起顺便民事公益诉讼问题。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许构成不特定社会大众的个人信息更广泛地走漏和传达,繁殖电信网络欺诈、“套路贷”等下流违法,从而要挟大众人身、产业安全,危害了公共利益。维护公民个人信息事关不特定大众集体的切身利益,具有公益特点。检察机关在申述施行侵略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被告人时,可一起提起顺便民事公益诉讼,契合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的价值取向,弥补了个人信息维护私益诉讼的缺乏。

2.一起科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否竞合的问题。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实质意图均为维护法益,但二者维护的法益并不相同,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赏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所受危害的弥补。二者内涵逻辑存在实质区别,功用、性质均不相同,不存在抵触,彼此不能被吸收,更无法代替。经过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除应承当刑事责任外,还应承当赔偿丢失、向大众赔礼道歉、消除风险等民事责任。对被告人施行刑事和民事两层制裁,构成追责合力,更有利于完成对违法行为的防备和对公益的全面维护。

入库编号:2023-04-1-207-006

14.陈某展等17人欺诈、敲诈勒索、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旨:“套路贷”案子中,确认财政人员将逾期借款人名单移交给催收人员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共犯,应当归纳考虑被告人的详细犯意内容、收益状况、参加共同违法的意思联络等情节,如财政人员与催收人员知道要素和违法方针不共同,犯意联络不明显,违法所得利益没有同享,能够不确认财政人员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入库编号:2024-05-1-222-009

15.谢某某侵略公民个人信息、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裁判要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一般表现为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背国家规则侵入核算机信息系统,或许选用其他技术手法,获取该核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个人信息,一起契合了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违法构成,但由于只要一个违法行为,归于刑法中的幻想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两罪法定刑相一起,能够依照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科罪处置。

入库编号:2024-18-1-207-007

16.吴某某等偷盗、侵略公民个人信息、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信息网络,拐骗别人点击虚伪链接,经过预先设置的程序盗取别人资产的,应当以偷盗罪科罪处置。对既采纳“隐秘盗取手法”又采纳“欺诈手法”不合法占有资产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纳首要手法和被害人有无处置资产认识方面区别偷盗与欺诈。假如行为人获取资产时起决定性效果的手法是“隐秘盗取”,“虚拟现实、隐秘本相”仅仅为了搬运被害人注意力或使被害人无法发觉,是为偷盗创造条件或作保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给资产的,就应当确认为偷盗;假如行为人获取资产时起决定性效果的手法是“欺诈”,被害人根据错误知道而自愿交给资产,“偷盗行为”仅仅辅佐手法的,就应当确认为欺诈。

入库编号:2023-05-1-221-006

人民法院事例库中侵略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事例裁判要旨汇总

(图源网络 侵删)一、指导性事例1.指导性事例193号:闻巍等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裁判关键:居民身份证信息包括自然人名字、人脸辨认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归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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